朱丹律师亲办案例
医院尽了告知义务吗?
来源:朱丹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1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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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尽了告知义务吗?

作者:朱丹

在我最近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,医院方提出了一个很关键的事实:在患者病危的时候,医院方曾经提出要求患者转院。在患者家属拒绝后医院方要求患者填写了一个书面文件,内容大致是:医院已经将不转院的后果告诉了患者及其家属,但患者、家属仍然要求不转院并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。院方代理律师据此认为,患者家属拒绝转院的行为构成了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之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”情形,因此依法不构成医疗事故。

作为患方律师,我认真审查了该材料,回复患方律师:“作为患者,本来就是医患纠纷中弱势的一方,在不明了拒绝转院的法律后果与医疗后果的情况下,不可能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。因此,未能转院的责任在医院方,而不在患者方。”

院方律师马上反驳:“医院怎么没有尽告知义务?你没有看见吗,材料上明明写着医院已经将拒绝转院的后果告知患者家属了,并且患者家属也签字表示了一切后果自负。”

我说:“是的,材料上面的确是这么写着,我不否认。但是,这又能说明什么呢?从这份材料上,我们只能推测出医院告诉了患者家属某些事情。但这些事情是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拒绝转院的后果,是不是医学上所能做出的合理预测,则无法从现有材料得到证明。而按照最高法院的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》,在医院与患者发生侵权纠纷时,由医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。所以,你无法证明医院已经尽了告知义务。”

法庭最后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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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301*********2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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